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12-31 06:26:19 来源: sp20241231

   中新网 5月30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积极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新任务,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5月30日正式发布。

  《意见》共分五个部分计42条,分别从总体要求,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实质化,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加强组织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和要求。《意见》主要特点:

  一是抓前端、治未病,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要求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以及涉及学校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例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探望等民事案件中,做实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家庭变动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对实践中矛盾争议较多的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抚养权,明确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要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确定赔偿费用;对实践中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存在利益冲突时,规定可以为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强调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例如,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寓教于审”,根据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和犯罪行为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促进其改过自新;对未成年人被操纵、利用实施违法犯罪等案件,更加突出对组织实施犯罪成年人严惩导向;对性侵、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案件,坚持零容忍立场,依法从严惩处。

  三是刑事、民事、行政一体保护,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贯通刑事、民事、行政一体追责机制,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刑民衔接机制、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充分整合审判资源,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源头治理。对因未达到责任年龄等种种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案件,依照民法典确定赔偿范围;对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宾馆、酒店、电竞酒店等场所及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定义务,对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存在过错等案件,细化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督促相关主体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职责,确保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有人管,被侵害权益的救济途径畅通无阻。

  四是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过引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从严处理学生欺凌、妥善处理校园纠纷等促推家庭保护与学校保护不断落实。通过构建犯罪成因逐案分析、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和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促推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将相关工作举措,由“可选项”变为“必选项”,不仅对相关案件逐案分析,还要在评议案件时加以说明,以此加大司法履职力度,从关注事后追责惩处向事前事中事后保护、预防并重转变,有效避免“小错”酿成违法犯罪、轻微侵害演变为犯罪侵害,为未成年人构筑全链条、多层次、见实效的防护网络。加强法治副校长队伍建设,加强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的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强化以案释法,创新宣传形式,提升法治宣传的系统性和针对性,突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人民法院将以本次《意见》发布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能动履职促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地落细,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以过硬举措遏制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发〔202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新时代新征程,全社会更加关心少年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肩负更重责任、面临更大挑战。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政治高度,谋划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牢固树立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依法能动履职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为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

  2.基本原则

  (1)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发展需求放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首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结合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特点,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各项实体权益、诉讼权利,在各阶段各环节落实“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全力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坚持一体融合履职原则。深化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改革,强化系统思维,坚持综合保护,同时关注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维护、刑事犯罪预防惩治和公共利益维护,突出问题导向,健全工作机制,携手各方,实质性解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推动事后救济保护向事中、事前预防治理转变,构筑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3)坚持案件办理与促推治理并重原则。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确保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案件办理的同时,深入研析案件反映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以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促推“六大保护”贯通融合、协同发力,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做实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4)坚持守正创新原则。针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情况新形势,深入总结涉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有利于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治的新机制新方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全面推进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综合效能。

  二、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

  (一)加强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审判工作

  3.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观念。着眼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做实“抓前端、治未病”。

  4.建立涉未成年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开辟“绿色通道”,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对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行政案件,实现优先立案、快速审理、及时裁判、高效执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加强教育和诉讼引导。围绕保护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办案中注重从法律规定、社会道德、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教育和诉讼引导。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等案件中,做实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6.做实做细调解工作。民事案件除身份关系确认等不适宜调解的以外,应当重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社会观护人员、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学校、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参与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应当在审判过程中注重通过调解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7.及时指定诉讼中的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告知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未成年人的代理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代理人。

  8.合理确定直接抚养人。对涉抚养案件,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或者陈述事实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社会观护人员或者其他合适人员在场陪同。陪同人员可以辅助未成年子女表达真实意愿。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并提供适宜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友善环境,确保其隐私及安全。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并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裁判。

  9.妥善审理探望权案件。对于探望权案件,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写明探望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不直接抚养一方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见面探望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网络、视频连线等方式给予子女亲情关爱。

  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教育、训诫,直至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探望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意见并查明事实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探望,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裁判。

  10.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发现监护人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发育、成长和康复需要,依法确定赔偿费用。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等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成年人案件适当提高。

  11.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拟分割的财产中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以及是否已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分列,防止当事人违法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未成年子女存在重病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应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12.强化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行政行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监督和支持教育、公安、民政、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13.强化行政许可与处罚审查。在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案件中,关注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和权益保护需求。对涉及教育、卫生等领域的行政许可,应当确保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健康权得到充分保障;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特点,避免不当处罚。

  14.加强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对事关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政策制定或调整、敏感事件处置等事项,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参与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助推涉未成年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从源头减少、杜绝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行为。

  15.积极探索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探索由专门团队或专人负责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对涉抚养、探望等执行案件,积极开展教育疏导、调解等工作,引导当事人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主动履行义务或者达成和解。

  (二)加强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16.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坚持“寓教于审”,根据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和犯罪行为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剖析引发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教训,引导未成年被告人正确认识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促其改过自新。

  17.从严惩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引诱、指使、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于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有组织违法犯罪的,利用未成年人介绍、诱骗其他低龄未成年女性卖淫或者供其奸淫的,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以及通过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提供毒品、管制麻醉精神药品、灌输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继而加以利用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18.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拐卖、拐骗、绑架儿童,暴力伤害、性侵害未成年人,引诱、介绍、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制作、贩卖、传播含有未成年人内容的淫秽电子信息,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坚持零容忍立场,依法从严惩处。

  19.加强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强化对其权益的保障。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确定案件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判后,应当将判决书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

  (三)做深做实涉未成年人特色审判工作

  20.深化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对审判时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不公开审理。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得公开和传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发布案例、制作法治宣传资料等均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21.深入开展社会调查。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详细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犯罪成因。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及有关人员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客观、全面地反映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监护情况、学校教育、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以及其他反映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深层原因的内容。社会调查报告不具体、不翔实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调查。对社会调查报告和有关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经出示、质证,依法采纳的,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被告人的参考,以及向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建议的依据。庭审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作出调查报告的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

  22.积极完善社会观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委托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或者人员就未成年人相关情况开展调查、参与案件调解、必要时陪同未成年人接受询问、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判后延伸观察保护等社会观护工作。社会观护员可通过分别听取当事人、未成年人意见和走访街道、社区、幼儿园、学校等方式,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社会观护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开展司法延伸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23.积极开展心理疏导。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安抚未成年人情绪,消除、化解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和心理障碍;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矫治的参考。应当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及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

  24.加大救助力度。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优先救助,在救助力度上给予倾斜。积极与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社会慈善机构等建立联动关爱救助衔接机制,对确有需要的未成年人予以经济帮扶、转学安置等帮助,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实质化

  25.完善一体化审理机制。因同一事实或者相关事实产生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互涉案件,在符合法律有关管辖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反映出的涉未成年人行政管理、犯罪预防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或者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等也受到侵害的,应当一并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刑事或者行政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在相关民事案件中可予以认定。

  26.做好线索移送和权利告知工作。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以及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或者疑似受到虐待、暴力伤害、性侵害、遗弃等违法犯罪侵害的,应当将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审理行政案件发现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犯罪的,或者发现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线索的,将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27.做好刑民衔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因已超过刑事追诉期限等客观原因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赔偿范围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在宾馆、酒店、歌厅、酒吧、网吧、电竞酒店、剧本娱乐经营等场所或者互联网平台受到性侵害等伤害,相关场所、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赔偿范围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保存的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侵权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除外。

  28.建立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发现涉案未成年人食品、玩具、用品等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审查涉案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图书、广播电视、影视传媒等是否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对未成年人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情形。

  四、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

  29.依法引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中强化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引导监护人尽到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不仅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还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妥善审理申请确定和指定监护人案件,确保未成年人有人监护;妥善审理申请变更监护人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判令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或者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因家庭监护管教缺失、不当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31.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发现存在学生欺凌现象的,应当与学校或培训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建议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跟进处理进展。未成年人因学生欺凌等行为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凌行为的强度、持续时间以及对被侵害人身体、心理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充分发挥赔礼道歉的修复、抚慰、诫勉功能和作用,探索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促使实施学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诚赔礼道歉。学校、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妥善处理校园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校园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33.加强法治副校长队伍建设。积极选派政治素质过硬、法律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有宣传教育特长的业务骨干担任法治副校长,明晰工作职责,严格工作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之间的长效联络沟通机制和常态化的信息反馈机制,提升法治副校长履职实效。

  34.及时提出专门教育的建议。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专门教育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35.建立犯罪成因逐案分析报告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案深入剖析案件背后是否存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及司法保护薄弱、不到位等情形,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36.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应当逐案审查相关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是否履行了强制报告义务,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对存在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情形的,应当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37.建立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对发生在宾馆、酒店、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审查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是否履行了询问未成年人年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与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的义务,相关场所是否设置了相关标志等,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38.建立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对涉及网络的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结合案件成因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相关主体是否履行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定义务进行审查,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网络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39.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加强与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严肃性与可接受性、知识性与趣味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强化以案释法,创新宣传形式,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不断增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辖区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刑事典型案例的审核、监督、指导,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五、加强组织保障

  40.加强专业化建设。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加强“三审合一”审判团队建设。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融合推进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专职辅助人员配备,协助审判人员开展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工作。健全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规律的评价激励机制。

  41.加强协调联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常态化的会商协作机制,统一涉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数据标准,共同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和司法救助等工作。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共青团、妇联、学校、基层组织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通报机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未成年人关爱帮教工作衔接机制,探索建立包括社工、志愿者、“五老人员”等在内的未成年人司法关爱帮教人员库。

  42.加强工作条件保障。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对未成年人审判设施建设、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治宣传、家庭教育指导等特色审判及延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办案经费范畴予以充分保障,确保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有效开展,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能力水平。 【编辑:周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