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窜货”行为销售“无码”空调机

发布时间:2024-12-31 00:11:28 来源: sp20241231

原标题:隐藏“窜货”行为销售“无码”空调机

  本报讯 (记者 蔡 蕾 通讯员 侯丽霞 杨苑园)夏日炎炎,空调销售旺季即将来到,有的消费者在使用、维修过程中发现自己购买的空调为“无码机”,那么,买到“无码机”后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购买的空调是“无码机”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家被判令向消费者支付三倍赔偿金共7万余元。

  2021年10月,消费者刘女士在王某经营的电器商场以2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中央空调,房屋装修完成前便安装到位。在之后的调试过程中,刘女士发现该空调无法正常工作,于是致电空调品牌方售后服务,经品牌方服务中心人员上门查看,确认该空调为“无码机”,且安装所用管路非专用辅材,也非品牌方指定工人安装,无法享受品牌方厂家免费的三包服务。

  电器商场称,案涉空调是刘女士在多方对比价格后请电器商场王某帮助其在其他地区供货商处进购。该空调属于市场销售区域的“窜货”机,撕下条形码是为了躲避品牌方罚款,机器本身没有质量问题。

  2023年底,刘女士以电器商场售卖“无码机”具有欺诈行为为由起诉至建始法院,请求判令电器商场按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作为消费者选择购买市场上知名度、认可度较高的品牌空调,包含其预期可享受该空调产品生产厂家更有保证的售后服务。电器商场在售卖案涉空调机时撕掉条形码,没有详细告知刘女士“无码机”与正常机器在后续售后服务上的区别,存在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有违诚信的行为,该行为致使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构成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遂判令电器商场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刘女士74400元。

  一审判决后,电器商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温璐、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