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为骗财“一房七卖”

发布时间:2024-12-16 06:40:31 来源: sp20241216

  本报讯 (记者 郭燕 通讯员 董锟 公绪龙 朱滢)购房人购房前没有做产权调查,花百余万元购买的房屋却无法过户,最终发现出卖人竟“一房七卖”!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一房多卖”案,判决被告人黄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和退赔违法所得。

  2019年,李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了黄某出售的房屋,房屋的位置和价格都让人满意,她很快便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并先后支付了购房款127万余元。

  但李女士不知情的是,黄某此前已将这套房屋抵押给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所得百余万元均用于归还自己的个人债务。此后,因黄某无法归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无法过户。李女士与黄某交涉多次,黄某既无法办理房屋过户,也因房款被自己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日常开销而无法返还。于是李女士将黄某诉至静安区法院。

  静安区法院受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后,发现涉案房屋涉及3起房屋买卖纠纷,诉讼标的额已超过200万余元,认为黄某有犯罪嫌疑,故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向静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静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隐瞒涉案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事实,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女士且未履约过户,后又与6名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或买卖合同或购房定金合同等,收取购房款或购房定金共计234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和退赔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一房多卖”如何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关键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卖房人是否存在使用欺诈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意图。民事欺诈主要是在买卖过程中,后来者愿意用更高的价格买房,卖房人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通过欺骗行为将房屋进行重复买卖。而合同诈骗犯罪则是卖房人以出售房屋为幌子,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将他人的购房款占为己有。

  本案中,黄某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先后与7名购房者签订了协议或者合同,通过欺骗行为使这些房屋买受人信以为真,“自愿”地将购房款交付给黄某,其得到房款之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在交易过程中,黄某又多次编造了各种理由搪塞房屋买受人,拖延交付房屋,而且黄某在案发后无其他资产,无归还钱款的可能性。综上,本案中,黄某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黄某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故认定黄某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而不是民事欺诈。

(责编:薄晨棣、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