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为节约生产开支关闭消防安全设备?这种行为太危险

发布时间:2024-12-27 13:27:25 来源: sp20241227

因安全生产需要,某酒店用品公司在油漆仓库、危废仓库等生产作业区域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却被该公司负责人为节约生产开支而擅自关闭,且经消防部门检查并明确提出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后,一直未予整改。该公司负责人最终因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2020年,浙江省永康市雅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因安全生产需要,在油漆仓库、危废仓库等生产作业区域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2021年10月以来,雅某公司负责人李某远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情况下,为节约生产开支而擅自予以关闭。2022年5月10日,雅某公司作业区域发生火灾。同年5月16日至17日,消防部门对雅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且在上述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域内发现存放有朗格牌清味底漆固化剂10桶、首邦漆A2固化剂16桶、首邦漆五分哑耐磨爽滑清面漆16桶等大量油漆、稀释剂,遂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经检验,上述清面漆、固化剂均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

永康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后再次对雅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虽然清理了仓库内的清面漆、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仍处于关闭状态。永康市公安局以李某远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远擅自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一是关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明确,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本案现场虽按规定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李某远在得知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超标会引发报警装置报警后,为了节省生产开支,未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而是直接关闭停用报警装置,导致企业的生产安全面临重大隐患。

二是“危险”具有现实性。涉案现场不仅堆放了3瓶瓶装液化天然气(其中1瓶处于使用状态),还堆放了大量油漆、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以及数吨油漆渣等危废物,企业的车间喷漆中也会产生大量挥发性可燃气体,一旦遇到明火或者浓度达到一定临界值,将引发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三是“危险”具有紧迫性。案发前,涉案厂区曾发生过火灾,客观上已经出现了“小事故”,之所以没有发生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只是因为在发生重大险情的时段,喷漆车间已经连续几天停止作业,相关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恰好没有达到临界值,且发现及时得以迅速扑灭,属于由于偶然因素侥幸避免。经消防检查,当即明确提出企业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消防安全隐患,但李某远一直未予整改。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李某远提起公诉。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李某远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未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已经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了“小事故”,由于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整理)

(责编:马昌、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