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7 16:53:12 来源: sp20241227
2024年03月29日 第 09 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做好涉外法治工作,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本期观察版围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编 者
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人民观察)
肖永平
当前,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风险挑战层出不穷,世界充满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以法治之力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新时代以来,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快速推进,但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相比,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跟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遵循法治规律、坚持系统观念,以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为着力点推进涉外法治工作,不断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以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回顾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不难发现,涉外法治与国际政治是密切相关的。在国际交往和涉外法治发展实践中,各国都将维护本国利益放在首位。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应当遵循法治规律,反映我国对国际秩序和法律规则的认识和要求,把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导向体现到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
以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导向,首先,要求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必须与维护主权独立、主权平等的需要相契合,遵循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既捍卫自身主权、反对外来干涉,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尊重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实现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其次,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必须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全面提升依法维护开放安全能力,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最后,维护发展利益要求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对一些国家妄图剥夺我国发展权利的行为采取有效法律反制措施,坚决维护自身发展权利。
新时代,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我国市场更加紧密、更加广泛地与世界市场联系起来。同时,随着中国企业纷纷出海投资,我国在海外拥有越来越多的资产,海外利益遍布全球,在国家利益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随之而来的是,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面临的风险挑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大。比如,一些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破坏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安全稳定。实践证明,保护我国海外利益,除了要运用好政治和外交手段,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强化法治支撑。当前,与国内法治建设取得重要成就相比,涉外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相对薄弱的环节:有些涉外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涉外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涉外执法协调机制运行不畅、效能不高,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相称;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不足,等等。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还不能充分满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坚持系统观念,实现整体性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只有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发展规律”。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统筹急用先行与长远谋划,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新时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加强涉外立法放在重要位置,取得丰硕成果。现有涉外立法涵盖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外交、经贸、司法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了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骨干。其中,既有“大块头”的基础性法律,如对外关系法、外商投资法等;也有“小切口”的法律,如反外国制裁法。面向未来,要进一步提升涉外立法的体系性、协调性。既要坚持急用先行,又要着眼长远谋划,兼顾立法的应急性和系统性,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涉外执法司法提供充分法律依据。
统筹国际执法合作与国内执法协同,加强联动提升涉外执法效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提升涉外执法效能、确保涉外立法有效实施,是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关键环节。这离不开高水平的国际执法合作与高效率的国内执法协同。我国已经在多个领域与一些国家签署了执法合作方面的条约、协定。面向未来,要坚持把拓展国际执法合作纳入双边多边关系建设的重要议题,既拓展已有国际执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完善合作机制;又在新领域发力,积极参与或主导建立新的多边合作机制,为国际法规则制定、建立新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此外,还要加强国内各部门涉外执法的统筹协调,建立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工作机制,实现常态化运转。要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法标准,细化调查取证、告知、听证、执法争议协调等方面的规则,确保涉外执法公平正义。
统筹审判程序标准化与国际司法合作,全面提升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围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出台司法服务政策,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等举措,推动我国涉外司法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不断提升。新时代,涉外司法要满足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与国际法治竞争的新要求,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裁判公正,进一步增强涉外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为此,需要加强审判流程标准化建设,明确涉外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归档各节点的工作要点、时限要求、流程标准和文书样式等,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全程留痕、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将到期事项的定时提醒、有瑕疵事项的实时预警、违规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辅助功能。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国际司法合作水平,升级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推进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移管等司法协助领域的国际合作。
统筹律师行业发展与仲裁制度完善,整体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涉及律师、仲裁、公证、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查明、法律援助等多个领域。国家利益拓展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应该跟进到哪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有了长足发展,但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占比还不高、影响还不大。有效维护我国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海外利益密集、涉外法律问题较多的地区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以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营等方式开拓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扎实推进已经启动的仲裁法修订工作,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其他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能够提高涉外仲裁制度开放性的仲裁制度,为提高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提供制度支撑。
统筹涉外法治研究与传播,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要求硬实力和软实力兼顾,不仅在实践上发挥作用,也要在理论层面不断深化研究、扩大影响。近年来,我国涉外法治研究取得显著进展,研究领域不断拓宽、研究问题不断深入、研究内容不断更新,在维护国家安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提出更多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涉外法治理论。同时,要做好国际传播,不断扩大我国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国际影响力。比如,中国与有关国家共同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致力于以和平方式处理分歧,以对话协商解决争端,以互利互惠摒弃零和博弈,回应了国际社会对和平安全、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强烈诉求。我们要讲好这样的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使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赢得国际社会更广泛的理解和认同。
(作者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观察者说)
马怀德
当今世界的综合国力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人才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涉外法治人才在涉外法治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关键。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对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需要着眼全局、统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配套,抓好贯彻落实。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涉外法治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为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夯实人才基础。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涉外法治人才大多从事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具体工作,肩负着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职责。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既要遵循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更要注重提高其政治素质。要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各方面,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抓紧抓好,把思政教育与法学教育贯通起来,实现育人与育才相统一,确保人才培养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教育引导广大涉外法治人才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在实际工作中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培育过硬专业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既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也要有卓越的涉外法治业务能力。为此,要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式,鼓励高校不同专业和高校之间开展横向合作,加强校际联合培养,探索联合授予学位等培养方式,建立跨校跨学科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型涉外法治人才,努力提高涉外法治人才专业素质。此外,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才能胜任涉外法治具体工作。可加强本科和研究生跨校贯通培养,遴选外语专业优秀本科毕业生进入法学院校攻读涉外法学方向的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培养外语法学双精通的人才。强化外语、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经贸、世界历史等课程教学,增加非英语语种法学教育。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交流,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
增强教育实践导向。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实践课程体系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针对现阶段学生实践能力相对欠缺、创新开拓本领不足等问题,要加强以国际法、国别法、比较法及案例、实务、研讨等为核心模块的涉外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建设。同时,推进高校公共外语教学改革,鼓励法学专业学生修读多语种课程,培养学生“一精多会,一专多能”的外语能力。积极与涉外政府部门、涉外审判机构、涉外仲裁机构、国内外著名律师事务所、涉外企业等单位开展深度合作,搭建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教学实习实践基地,选派学生实习实践,参与调研谈判、文件起草、案件处理等工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选派学生到国际组织等单位实习。开展模拟法庭辩论赛等形式多样的涉外法学学科竞赛,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研究涉外法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育人。
促进教师专兼结合。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开展好涉外法学教育、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关键在教师,必须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法学根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通晓国际规则的高水平专兼职教师队伍。要巧用“外脑外力”,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引入具有丰富涉外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开展双边多边条约谈判、涉外司法实践、案例研讨等实务课程的讲授,参与学生指导工作,实现优质实践教学资源进课堂,让更多学生更早接触、参与涉外法律实务。同时,也要加强对专职教师队伍的培训、选拔和管理,吸引国际法、国别法等领域知名外国专家加入,推进专职教师队伍参与协助实务部门工作、助力解决涉外法治重大疑难问题,加强高校教师和实务部门人员双向交流互动,提升教师的国际视野和能力水平。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完善涉外法律制度(专题深思)
柳华文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法治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涉外法治与国家发展、国际竞争密切相关。加强涉外法律制度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不断加强涉外法制建设。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外商投资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基础性涉外法律出台,我国涉外法律制度日益健全。同时也要看到,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在对外开放中抓住机遇实现高质量发展,又提升涉外法律斗争能力,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对加强涉外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百舸争流,奋楫者先。新征程上,我们要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主动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涉外法律制度,推动涉外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抓好重点任务。完善涉外法律制度要有全局观,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优先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涉外法律制度,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新时代以来,围绕加强涉外法制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我们抓好涉外法制建设的重点任务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军事领域涉外法律法规”。以重点任务为着力点加强涉外法制建设,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点带面推动涉外法律制度完善上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坚持按规律办事。完善涉外法律制度必须紧跟时代发展,尊重客观规律。当前,世界各国联系互动越来越密切,涉外法治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比如,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海洋治理、应对气候变化、极地和外空等新疆域开发,解决其中的涉外法律问题,要以了解、掌握相关领域的实务实际为前提,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完善涉外法律制度必须尊重相关工作的规律,具有专业知识基础,才能更好发挥法律制度的治理效能。要按规律办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在立法中的作用,确保涉外法律制度科学管用、务实高效。要把实践作为检验立法成效、推动法律完善的标尺,从制度设计、法律实施到效果评价、后续修订都要坚持实践标准,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完善涉外法律制度。
善于融通中外。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和国际治理的关键参与方,我国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不断提升,有能力为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作出更多中国贡献。加强涉外法制建设,是我们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影响国际法规则制定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进国际法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完善涉外法律制度要善于融通中外,既立足国情、以我为主,又放眼世界、胸怀天下,借鉴吸收国际法规则,实现国内法和国际法有机衔接,法律国内适用和法律域外适用统筹兼顾。比如,在制定相关涉外法律制度、依法保护海外中国公民合法权益和在华外国人合法权益时,要与我国参加的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更好衔接,同时体现我国在人权法治保障方面的制度优势和特色,从而既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又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贡献更多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
《 人民日报 》( 2024年03月29日 09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