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6 02:48:00 来源: sp20241216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超龄劳动者逐渐增多。该类群体发生意外时,能否得到雇主责任险保障?上海金融法院坚持能动履职,在裁判中厘清保险责任来源,并制发司法建议,筑牢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屏障——
今年7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发《雇主责任险相关业务操作建议》(以下简称操作建议),引起全行业热议。看着3页纸、4大类、近1000字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建议全文,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吴剑锋的思绪回到了几个月前。当时,他承办了一起超龄劳动者“同工”不“同赔”的雇主责任险合同纠纷案件,而这正是操作建议的缘起之一。
“同工”却不“同赔”
该劳务公司两名员工61岁的张某、48岁的王某,被同时派遣至一家企业从事清洁工作。在入职时,劳务公司与两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投保了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后来,两人同乘一辆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都不幸身故。可劳务公司寻求保险保障时,却遇到了迥异的结果。
王某的伤亡很快被认定构成工伤,获得了相应赔偿。
而张某的情况就没那么顺利了。由于张某已经超过60周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条件,未被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与劳务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保险公司也以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提出劳务公司不存在法定赔偿责任,无法触发雇主责任,拒绝赔偿。
看着保险公司“有据有理”,劳务公司急了:“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经先行向两名员工的家属各赔付了90万元。公司履行了责任,雇主责任险怎么就不认呢?”
办案,但不止于办案
案件二审诉至上海金融法院后,引起了承办法官吴剑锋的注意。
“不构成劳动关系,就没有保险保障吗?”吴剑锋很快理清了案件审理思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务公司对于超龄员工是否具有法定赔偿责任,以及这个责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范围。”
他仔细审查原被告提供的材料,发现了一份关键证据——劳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条款载明,员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只要该员工不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劳务公司负责赔偿。
“我们审理后认为,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来源除了劳动关系之外,也可以基于具体的合同约定。而涉案保险合同也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可以作为保险责任的来源之一。”吴剑锋介绍。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结合案件情况,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进行雇主责任险的赔付。
案件审理结束了,但案件背后的问题却在上海金融法院引发了讨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建筑施工、装修装饰、物流搬运、园林绿化、物业保洁保安等行业用工市场需求量逐渐增大,面临着“招工难”“用工荒”等困境。不少企业为满足用工需求,纷纷招录适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向这些超龄劳动者作出投保雇主责任险等承诺。然而,当一些意外发生、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他们才发觉,雇主责任险有时并不能达到预期的保障效果。
对此,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苦衷:“目前我们推出的雇主责任险保费并不高,但匹配的理赔责任却很大,确实是‘吃力不讨好’。”因此现实中,保险公司往往将超龄劳动者排除在雇主责任险的承保范围之外。
如何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确保超龄劳动者“劳”有所依?
司法建议“把脉开方”
上海金融法院梳理、分析近两年审理的80余起涉雇主责任险纠纷案件后,向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发司法建议书,提出“倡导针对个性化用工需求,优化保险产品设计定价”等“诊疗”意见,希望相关部门关注超龄劳动者等多样化用工形式,设计满足多元化、多层次需求的雇主责任险保险产品,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同时,通过引入国际成熟经验、倡导合理优化产品定价、发布行业指导费率等监管举措,正向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导致赔付边界不清、特别约定不规范等多发问题,上海金融法院也及时在司法建议书中“把脉开方”。
“我们组织专家对这份司法建议进行深入研究探讨,普遍认为点中了‘穴位’,质量很高。”在近期召开的针对雇主责任险健康发展的专题座谈会上,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会上,法院、监管部门、保险同业公会及各财产险会员公司代表围绕雇主责任险实践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展开充分讨论,并集中提出整改意见,促成了操作建议的出台。操作建议聚焦规范网络投保、特别约定条款的合规设置、有效避免“黄牛”等非法群体在理赔中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等问题,提出具有实践指导价值的操作措施,成为保险公司优化升级雇主责任险的“实操手册”。
值得一提的是,这份操作建议不仅让超龄劳动者“劳”有所依,也同样适用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灵活就业者的保障。
“雇主责任险属于普惠金融范畴,在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新业态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我院将持续延伸审判职能,坚持司法为民,强化诉源治理,助推雇主责任险焕发新活力,促进新业态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共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表示。(记者 郭燕 通讯员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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