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建筑公司负数报价中标被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24-12-16 02:26:09 来源: sp20241216

本报讯(记者 刘洋 通讯员 刘梦颖 赵莉)负数报价,即招投标中投标方给出的报价是负数,如果中标,投标方不仅不向招标方索取项目款项,反而需要向招标方支付一定的金额。那么,为获取竞标优势而以低于其完成项目所需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成功的,该中标是否有效呢?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求撤销认定负数中标无效的行政诉讼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重庆两江新区某建设投资公司就其某工程项目公开对外招标。某建筑公司在此次投标活动中报出了最低投标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关于最低投标价法规则认定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重庆两江新区某建设投资公司发现,某建筑公司存在多项负数报价情形,金额达负2000万余元。重庆两江新区某建设投资公司认为,某建筑公司对部分清单作负数报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低于成本报价及中标的禁止情形,应认定其中标无效,遂向其发出施工中标无效通知。

某建筑公司不服,向重庆某经济运行局投诉。重庆某经济运行局经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某建筑公司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其投诉请求。某建筑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理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原告采用负报价中标的情形构成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违反了前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扰乱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属于中标无效的情形。被告重庆某经济运行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招投标活动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中,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提升管理水平、革新生产技术等方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并以较低报价参加投标从而获取竞争优势。但该获取竞标优势的行为,不得逾越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界限。法律法规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一方面,避免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违法手段不正当降低成本以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另一方面,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利益。法官提醒,投标人在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必须确保投标文件真实性,如提交虚假材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刘洋,刘梦颖,赵莉)

(责编:温璐、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