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7 19:30:09 来源: sp20241227
广州城市风光。 吕政泉摄(视觉中国)
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智慧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进步,许多城市建立了智慧城市系统,通过智能化、数字化手段,为市民提供更高效的服务。与此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如读者来信所说,一些智能设施建好后缺乏维护成了摆设,还有的存在数据共享不足、安全性隐私性保护亟待加强等问题。记者就此走访多个城市,采访读者网友、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为促进智慧城市建设行稳致远建言献策。
在城市更新中,以数字化赋能城市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对于智慧城市建设,许多市民充满期待。江西抚州市读者黄卫华来信表示,“在行人较少的城郊路段,有时十字路口没什么车,也需等一分多钟的红灯。如果使用智能信号灯,根据车流量实况智能调节红绿灯时间,可以大大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节约出行时间成本。”一名宁夏银川市网友近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希望设立智能化站牌,“不但可以显示公交车能到哪些地方,还能显示最近一辆车到哪儿了、车上大致人数”等。
有的构想在一些城市已经付诸行动。比如,在山东东营市乘坐公交车,通过电子屏或手机APP,就可实时查到公交车的准确位置和预计到达的时间——2016年12月,东营推出智慧公交手机APP,此后多次升级,目前已成为东营市民公共出行的必选工具。
“昨晚,我的车就停在市政府的停车场了。”在湖北黄石市,一位市民告诉记者。为了缓解停车难,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城市更新科负责人刘小成介绍,今年6月,包括市政府停车场在内的首批15家共享停车场正式上线“黄石停车”APP,市民可以通过“共享预约”功能线上申请错时停车。与此同时,黄石对全市各类停车场统一改造,接入“一个停车场”的智慧停车平台,推动包括医院、景区、文体场馆及部分物业小区共92家政府定价停车场先行先试,共接入停车泊位11.9万个,其中动态泊位10.2万个。通过停车资源的科学整合,黄石中心城区停车难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
智能化手段在提升城市韧性方面也展现出优势。今年夏季的一天,河南郑州市突降大雨,当地新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迅速进入应急状态,通过遍布市区的传感器,大屏幕上各种数据实时更新。经过测算与分析,运行中心对暴雨可能影响到的区域提前发出警告,并将关键信息发送给相关市民。同时,“郑好办”APP上的“积水点地图”,以红、黄、绿三色标记出实时积水情况、潜在积水风险以及最近的应急避险点,供市民随时了解最新动态。
同样,在安徽宣城市,2024年入汛以来,通过城市生命线安全监测系统对城区雨量、管网液位、易涝地段积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安徽广德市则依托无人机遥感巡航技术,为居民提供治安巡逻、安保预警、锁定追踪等多元化安全服务。以倾倒垃圾为例,自2024年4月开展巡查以来,发现违法倾倒固体垃圾80余处,直接反馈到市城市执法局等部门进行处置。
不仅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治理正在深入社区。近年来,山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将智慧化手段融入社区治理。作为试点社区之一,兴盛社区的智慧管理平台链接了包括烟感报警器、智慧灯杆等在内的上万个智能感知设备。通过管理平台监控,及时查处了飞线充电、违章建筑搭建、高空抛物等安全隐患事件。
在湖北武汉市江汉区,当地将人、车、设施设备及城市部件通过互联网联通,实现了智慧化管理。“巡逻车摄像头即时传来视频,系统可自动识别如垃圾桶满溢、户外小广告乱贴、共享单车乱停放等问题,并直接转化成相应工单。”负责江汉区物业服务的江汉城资公司负责人介绍,工单直接被派发到作业员的手机上,作业员处理完成后,拍照反馈,AI自动验收形成闭环。他还介绍,“江汉区所有公厕也实现了智慧化管理。如果传感器传送来的空气质量没达标,系统会自动生成工单,立刻监督整改。”
智慧城市建设中存在数据壁垒、安全性不足、停摆浪费等问题
虽然智慧城市为市民提供了更好的服务,但也带来一些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有读者来信反映,一些城市在居民小区推出通过人脸识别进出小区等智慧服务,尽管带来了一些便利,也有居民并不认同。有居民认为亲友到访时进出麻烦,还有的认为刷脸进出小区,存在泄露居民个人隐私的风险。
对此,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潇提出,伴随智慧城市的建设发展,城市数据亦呈现爆发性增长的态势。但由于理论研究不足、制度设计不完善,城市各系统之间的数据尚未完全实现共享,增加了数据存储与治理成本的同时,也引发了数据安全、数据孤岛以及算法歧视等诸多问题。“如若对数据滥用,可能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权、企业的商业利益,乃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谢潇说。
数据壁垒导致的资源浪费问题也值得重视。比如,在一些城市的十字路口,有时可以看到多个摄像头并立。专家表示,之所以会出现重复建设现象,与尚未建立起数据共享机制不无关系。
“建设智慧城市需建好和用好物联网、互联网和算力网三张网。物联网是基础,有传感器才能传送数据。”江汉城资公司负责人说,“不同的管理需求对算法的要求不同。比如同一段道路的视频,城管部门关注的是周边有没有占道经营、垃圾堆积,交通部门关注的是有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堵塞,公安部门关注的是有没有暴力事件等。同一摄像头、同一视频,结合管理需要可以在背后植入不同的算法进行更高效的实践应用。”
该负责人认为,无论是法律法规层面,还是相应的制度政策,目前对于政企数据的共享与使用都还缺乏系统性的引导。“早期各地智慧城市比较重视大脑建设,但城市是有机体。企业目前建的是‘小脑’,联结了具体做事的‘手’和‘脚’。还需要更新城市服务流程,进行系统融入,也就是要有‘血管和神经系统’,同时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协同、公众参与、源头治理的生态,城市这一有机体才能更智慧地运营起来。”
实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则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安徽合肥市读者李先生认为,智慧城市建设涉及数字政府、智慧城管、智慧交通、智慧环卫等众多领域。由于顶层设计、发展规划各不相同,围绕智慧城市制定的建设标准、项目运营及后期维护等规则均自成一派。
谢潇通过研究发现,标准在数据治理活动中亦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因此,要提升数据治理水平,除发展数据治理的技术和工具外,更要完善数据治理标准体系,推动标准落地应用。“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信息技术服务—治理第5部分:数据治理规范》,对于数据治理标准的制定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不过,该规范较为宽泛,还需进一步制定具体、全面而统一的标准。”
此外,资金问题也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难点。智慧城市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系统开发和运营维护,资金紧张或建设动力不足,都可能导致后续难以为继。作为企业界人士,李先生透露,有些地方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工程验收结束,便处于停滞状态。不仅如此,“有的项目停摆两三个月甚至一年后,遇到领导换届、上级压力或外界影响,可能又重新启动。还有的重启一段时间再停摆,来回反复一两次”,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前期投入不说,停摆时间越长重启成本越高,如果停摆时间过长,机房、电脑、软硬件等可能都需要更新甚至重建。
建立数据共享和协调机制,用数字化提升城市幸福指数
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城市数字化共性基础,培育壮大城市数字经济,促进新型产城融合发展,丰富普惠数字公共服务……全领域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
“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需求不同。”广州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信息网络中心张桦表示,政府应注重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和诉求,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平,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以实现城市各相关主体的共享和共赢。
专家认为,是否高效、安全地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并及时与有关企业共享,应当成为智慧城市背景下政府政务公开水平的重要指标。“合理的数据公开有利于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盘活数据市场;合理的共享也有利于充分释放数据价值,进一步促进数据市场繁荣。”谢潇说。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提出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强化已有数据共享平台的支撑作用,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同时,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政策体系,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权责和范围,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
河南淮滨县读者张全林来信表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越充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就越需要强化。《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的实施,对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进一步激发全社会数据应用的活力具有直接推动作用。他建议,数据资源应用既要满足不同需求,也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确保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流动并使用。
针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浙大城市学院教授陈观林建议,首先要加强法治保障,确保数据采集、处理和利用的合法合规。其次,加强制度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严格对数据采集、存储、共享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最后,还应加强技术保障,充分利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加密认证等信息安全技术,构建一体化的系统安全平台。
陈观林认为,智慧城市建设应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民公众共同参与,特别是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有效发挥企业在信息采集、数据利用、系统开发等方面的作用。例如采用“政府掌舵、企业划桨”的信息采集模式,政府将发现城市管理问题的职责交由社会化企业,采取“花钱买服务”的方式提高信息采集绩效,引导企业以“市民眼光、专业标准”参与城市管理。
由于智慧城市建设是投资巨大的长期工程,陈观林提出,智慧城市建设不能仅仅依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还要建立投融资机制,通过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智慧城市的建设运营。谢潇则建议,通过赋予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治理主体较大的数据自主权,以促进数据的流通与使用,实现数据的财产价值,释放数据红利,实现社会共赢。
《 人民日报 》( 2024年11月04日 07 版)
(责编:牛镛、岳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