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成为“老板”,只因遗失了身份证

发布时间:2024-12-30 16:26:37 来源: sp20241230

仅因遗失了一张身份证,重庆一小伙名下就“冒出”多家公司。这是“喜从天降”,还是“无故躺枪”?面对这种情况,小伙又该如何“解套”?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名股东登记案件,判决确认被冒名者不具有股东等资格,要求被告公司为被冒名者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登记。

当了多年“老板”,小伙居然不知情

因为到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事宜,重庆小伙小张发现自己名下竟然注册了多家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等职务。无端“被老板”,这让小张惊愕不已,“我压根儿就没开过公司,也不认识公司的其他股东,真是活见鬼了。”

经查询了解,小张发现,这些公司全是用他的身份证办理注册登记的。

小张这才想起来,自己在读大学时曾遗失过身份证,他猜想,或许是这张遗失的身份证带来了麻烦。小张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案,并查询了自己名下公司的工商资料,他发现,公司成立的时间正好是在自己身份证丢失之后,而且登记注册公司所使用的身份证就是他读书时丢失的那一张。并且,公司工商资料上的所有签名都不是自己的笔迹。

鉴于其中一家公司有从事虚开发票等嫌疑,小张感觉事态严重,为了及时与“问题公司”撇清关系,小张把该公司起诉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要求该公司为自己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登记。

法院依法裁判,小伙得以“解套”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被登记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原告从未对被告公司有出资入股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出资设立被告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事实。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公司工商档案资料中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的签字并非原告所为,均系他人伪造,相关证据足以证实原告系被冒名办理公司登记。

法院认为,在此背景下,原告无法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原告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办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依照法律规定的股东资格确认条件,确认原告自始不是被告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为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登记。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无故“被股东”“被高管”的事时有发生,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屡见报端。经调查发现,被冒名者中多有身份证遗失或被盗经历,身份一旦被冒用,将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在此背景下,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就成了被冒名者“解套”的有效路径之一。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包含了正反两个方面,即积极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确认具有股东资格)和消极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其不是被告公司股东,就属于消极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目的在于通过确认其不具有股东等身份,从而不负有相应义务。在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身份确被他人冒用登记时,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其不具有股东等身份。

法官提醒,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被冒名者可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等诉讼,请求确认不具有股东等身份,从而不负有相应义务,或者请求判决涤除身份登记,进而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涤除冒名登记信息。此外,被冒名者还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申请,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撤销登记行为。(记者 刘洋 通讯员 郑兴隆)

(责编:梁秋坪、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