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1 07:27:02 来源: sp20241231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拔牙过程中,医生使用的车针断裂掉进了患者的牙髓腔,患者为此长期饱受痛苦,多处求医。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患者虽不构成伤残,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85%的赔偿责任。
家住密云区的赵女士因牙痛不止去附近医院就诊,诊断为智齿发炎。在拔牙过程中,医生使用的车针断裂掉入赵女士左下颌神经管内。赵女士由此产生持续不断的麻木和疼痛感,她陆续到北京多家大医院就诊,希望取出异物,均宣告失败。此后,赵女士多次与拔牙医院交涉,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5万余元。
庭审中,医院不认可自身存在医疗过错,认为异物留置完全是意外。
为证明医方存在诊疗过错及自身损害情况,赵女士申请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诊疗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该医院对实施拔牙术是否具有替代方案未向患者告知;拔牙术治疗方案及处置中,操作记录极其简单;钻头断裂后,具体处置措施缺乏充分医学记录;复阅送检当日CT片,可见异物位置发生变化,由原紧邻下颌神经管发展至部分斜插进入下颌神经管;拔牙术中钻头断裂至骨内情形属于少见事件,发生原因考虑与器械质量或操作使用不当等医源性因素相关。鉴定结论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为主要原因,赵女士不构成伤残。但考虑到取出异物手术的复杂性,确定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共计120天。
密云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行为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并参考鉴定意见,酌定医院应承担85%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医院赔偿赵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16.52元。同时,法院认为赵女士虽不构成伤残,但考虑到车针断裂、钻头留置在其下颌神经管内,已经对其神经造成了损伤,麻木感可能会伴随终生,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履行完毕。
本案主审法官徐秀丽说,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在手术等诊疗过程中将纱布、针头、钢丝等异物遗留患者体内的情况并不少见。异物留置体内可能引起感染、粘连等症状,甚至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诊疗行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过错由患方进行举证。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本案中,赵女士就断针留置问题申请鉴定,法院最终参考鉴定结论作出相关判决。(法治日报) 【编辑:付子豪】